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物类型如下:
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为满足大型活动的需求建造的临时性建筑,如展厅、展馆、接待中心等,在建造时也需要考虑人防设施。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建筑工程。
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建筑工程。
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建筑工程。
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建筑工程。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的人防部门或专业机构以获取详细和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