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是指 证人不是以自己对某事实的亲身感知为基础,而是就自己从别人那里听说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因此,其内容通常最初是在法庭外未经宣誓作出的,而在庭审时被作为证据提出来证明其所称之事实为真实。由于传闻证据本质上是证人对其所听说之事实的重述,因而属于间接证据或二手证据。
传闻证据的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传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也可以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如点头,打手势),无意识的行为不在此列。
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原作出意思者并没有出庭。
提出传闻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内容为真。
需要注意的是,传闻证据在大多数国家是不被承认的,因为其无法通过在公开法庭上交叉询问的方式来验证其真实性,这违背了对抗制诉讼的基本精神,容易导致误判。然而,由于某些情况下绝对排除传闻证据会造成诉讼拖延,也会妨碍查明事实真相,因此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了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况,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传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