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是一些符合病退条件的疾病:
1. 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综合治疗未控制或复发。
2. 尿毒症。
3. 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
4. 极重度智能减退。
5.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
6.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7. 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8.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10.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12.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3. 小肠切除90%以上。
14. 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5.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如单肢瘫、两肢或三肢瘫、双手或双足全肌瘫、完全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等。
16.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17.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18.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19.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20.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四分之三。
21.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22.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23.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5.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26.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27.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28.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请注意,病退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