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费用 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也明确指出,小区电梯广告费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因为电梯所占用的公摊面积是由全体业主提供的。
物业公司通常负责收取电梯广告费,但这些费用在扣除合理的成本(如管理成本、税费等)后,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就擅自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向当地房管局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电梯广告的收益权明确归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仅负责代收代缴相关费用。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管公司无权擅自处分建造物共有部分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