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投保了团意险,乘客刚下车时遭遇意外,保险公司认定乘客不属于车内人员,要求按车外人员对待,不属于团意赔偿范围,应属于车险三责赔偿范围。看法院一审二审如何判决。案件素材来源于:(2021)辽05民终1446号。
2020年10月29日,王某某乘坐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E×××**的出租车,正在下车时,一脚刚落地,另一只脚还在车里,刘某某驾驶客车突然启动,造成王某某右脚跟骨折的后果。王某某住院21天期间王某某按照医嘱要求均为一级护理。该事故经XX市某某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山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该出租车辆在AA公司投保出租车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伤残最高给付限额为10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最高给付限额为35万元,包含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和护理费。
该出租车在B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不计免赔。另查明:2018年11月1日,XX市轿车服务公司(甲方,投保人)与AA公司(乙方,保险人)签订《出租车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为案涉出租车投保。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王某某主张得各
费用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各被告是否应该赔偿王某某主张的各项费用,如应承担,数额是多少。
王某某乘坐刘某某驾驶的辽E×××**号出租车行至解放二路大厦后门门前路段停车,该车突然启动将正在下车的王某某带倒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根据AA公司提供的《出租车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第二条规定:“凡乘坐本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出租汽车旅客和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和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性客车驾驶员有效资格证,并经车主许可驾驶投保车辆的驾驶员为被保险人。”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本案王某某在发生事故之时,正在下车,一脚刚落地,另一只脚还在车里,刘某某驾驶客车突然启动,造成王某某右脚跟骨折的后果。根据上述条款应属于正在下车的人员,发生的事故亦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存在,故可以认定王某某与AA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AA公司应在出租车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限额内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且因肇事车辆通过XX市轿车服务公司与AA公司签订了《出租车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协议》,该协议第三条已明确约定了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即王某某)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即涉案车辆)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AA公司依照投保车辆依法应承担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按协议约定确定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如下:一、中国A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出租车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684.06元;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AA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于2021年10月12日向中院提起上诉,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1、本案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在一审中已经查明,王某某乘坐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在车辆停驶的情况下,王某某下车,当一只脚已经落地,另一只脚还在车里时,刘某某驾驶车辆突然启动,造成王某某受伤。刘某某的车辆在AA公司投保了《出租车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BB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事发经过看,此时的王某某已经不是车上人员,其身体已经部分离开了机动车,如果身体全部在车内也绝不会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根据最高院关于车上人员转化第三者的规定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100问内容,车上人员即乘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车外且与车辆发生碰撞,应按第三者情形处理,不应该属于车上人员,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2、BB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虽然规定了车上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但不应从字面来理解,首先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其次,该条款的约定也违反了最高院关于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另外,AA公司在一审中还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和本案事实一致情形的生效判决,一审法院却对此不予评价,单方主观臆断作出判决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伤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以该人员在事故发生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事实,乘客王某某正在下车一脚在车里一脚在车外时,因车辆启动造成骨折受伤后果。事故发生时王某某的身体并没有脱离被保险车辆,仍属车上人员。AA公司提出王某某下车时发生事故应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的理据不足,故不予支持。至于AA公司对一审判决诉讼费用分担有异议,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复核解决。
综上所述,A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