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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哪些情形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以下情形:

不予受理:

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异议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驳回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

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时,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终结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中止或终结诉讼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相应的裁定。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当判决书中存在笔误时,法院可以裁定补正。

中止或终结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相应的裁定。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如果有特定情形,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法院认定有错误,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除了上述情形,法院还可以裁定解决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在复议期间原裁定不停止执行。裁定书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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