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刑,也称为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这些特殊情形包括:
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妇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监外执行的罪犯需实行社区矫正,并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同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协助监督。
此外,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重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人道方式,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并且有助于罪犯在社会中继续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