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诉讼的进行主要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
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主要负责审判而不执行控诉职能。
审判通常是公开的,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国家官吏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
审判过程中可能伴随有刑讯和拷问。
法庭审判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
控辩双方的活动受到限制,法官对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范围、深度有较大的决定权。
法官(或陪审团)处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
法庭审判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
控辩双方平等对抗,都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结合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优点。
在某些方面,如侦查追诉阶段,可能更强调职权的作用;而在法庭审判阶段,则采取控辩式庭审方式。
这些模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适用程度。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以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为主。日本和意大利等国家则采用了混合式诉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