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涉及的主要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申请破产。
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的主体,他们有权申请破产清算,并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债权人会议等形式表达意见和诉求,监督破产清算过程,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这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等,在企业解散、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时,发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申请破产。
由法院指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确保破产清算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在破产清算中起主导作用,负责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监督破产清算程序的合法性等,保障破产清算依法有序进行。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可能参与破产程序,例如在涉及国有企业或特定行业的企业破产时。
这些机构在破产程序中负责财产的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工作,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重整程序中,可能涉及新的投资者或债权人,他们通过参与重整计划来挽救企业。
在企业破产时,发起人股东可能需要对其他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他们已经转让了股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申请破产。
这些主体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共同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建议企业及相关利益方在面临破产时,充分了解各主体的职责和权利,依法行事,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