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罚款应当 上缴地方财政,并最终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具体缴纳方式如下:
对于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交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如果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一般需要到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还可以通过上掌付通网站等在线渠道办理罚款缴纳,这种方式无需外出,更加便捷。
交通罚款上缴地方财政后,一部分资金可能会用于交警的工资发放或维持交警的其他必要支出,而另一部分则会被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用于公共项目和开支,例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道路改善、交通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