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权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追认权形成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被代理人应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认,如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追认也可以用默示方式,即通过行为表示追认,例如被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未明确表示反对,视为追认。
总结:
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行使。明示方式包括语言、文字等直接意思表示,默示方式则通过行为表示。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追认权的行使都取决于本人的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