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学院应派两名工作人员将处分(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日期。
行政机关在制作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由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在场的二人签字作证,视为留滞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没有当场签收而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若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由学院将决定书寄送学生家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无法直接送达时,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