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是指在 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仅适用于合同尚未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阶段,而不适用于合同已经成立后的违约责任。
该责任的成立要求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时必须出于故意或过失,且这些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这种损失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旨在恢复受损害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赖利益。
常见的缔约过失行为包括: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名,实际上并不打算履行,而是为了其他目的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不告知对方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真实情况,导致对方基于错误信息做出决策。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泄露或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阶段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在司法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应用有助于保护因信赖合同有效而产生的损失,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