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禁止担保的房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抵押担保。
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被认定为文物的建筑,不能用于抵押担保。
这类房屋因即将拆迁,其产权受限,不能用于抵押担保。
这些房屋因法律程序被限制处分,不能用于抵押担保。
如果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则不能再次进行抵押担保。
部分已购公房因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央产房上市证明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消费贷款。
经济适用房在未满5年期内不具备上市交易资格,不能用于抵押担保。
小产权房没有产权证明,不受法律保护,不能用于抵押担保。
包括房型、面积、朝向、楼层、装修等虚假信息的房源,不能用于担保。
这类房源因无法进行实地看房,无法确认其真实情况,因此不能用于担保。
综上所述,禁止担保的房源分为多个类别,主要包括权属争议、公共福利事业、文物保护、拆迁范围、法律限制、贷款未结清、已购公房限制、经济适用房限制、小产权房限制、信息虚假和无法看房等。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审查房源的权属和相关手续,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