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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辖原则有哪些

案件管辖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国家有权行使管辖。

普遍原则

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诉讼管辖原则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管辖恒定原则

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级别管辖原则

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分别管辖,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和效率。

地域管辖原则

根据案件的性质、涉及地点等因素,由特定地域的法院管辖,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地域公正性。

协议管辖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些原则在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的司法体系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应用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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