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妨碍了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并可能构成枉法裁判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如果违反规定,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情节严重;
3.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但仍决意为之。
法律后果:
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