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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的内容是什么(变法立制 富国强兵 王安石变法)

宋仁宗嘉佑三年(1058年),王安石以度支判官的身份进京述职,向朝廷呈献了长达万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较为系统地提出了变法主张。在这份上疏中,王安石指出了国家积贫积弱的现实:经济困窘、国防安全堪忧,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为政者不懂得法度,解决的办法就是效法古圣先贤之道、改革制度,并提出了自己的人才政策和方案的基本设想。但宋仁宗没有采纳王安石的变法主张。

直到十年之后的1068年(熙宁元年),年轻的宋神宗赵顼即位。新皇帝很想有一番作为,发誓要变法图强。在当太子时,就读过王安石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倾慕王安石的才情,遂起用为江宁知府,不久诏为翰林学士兼侍讲,从此王安石得到神宗的器重。

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宋神宗召见王安石。王安石提出“治国之道,首先要确定革新的方法”;勉励神宗效法尧舜,简明法制。神宗认同王安石的相关主张,要求其尽心辅佐,共同完成这一任务。王安石随后上《本朝百年无事札子》,指出当时危机四伏的社会问题,期望神宗在政治上有所建树,认为“大有为之时,正在今日”。

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王安石提出当务之急在于改变风俗、确立法度,提议变法,神宗赞同。为推进变法,王安石首先设立了一个变法的总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作为变法的领导机构,以“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权力凌驾于三司之上,中书及门下皆不得过问,由参知政事王安石与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共同掌管。王安石委任吕惠卿承担条例司的日常事务,派遣提举官四十多人,起草、制定、颁行新法。

王安石变法,条条都是干货

在其后的几年中,新法陆续出台,在神宗皇帝的支持下,在部分地区或在全国实施。王安石变法的内容,概括来说,就是三条:“富国之法、强兵之法、取士之法 ”。

01 富国之法

“富国之法”主要是通过调整赋税政策,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出台的变法措施主要有青苗法、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募役法(也称免役法)、市易法、均输法。

青苗法。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它规定,把以往为备荒而设立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分两期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成熟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钱粮。青苗法使农民在青黄不接之际,不至受高利贷的盘剥,并使政府获得一笔“青苗息钱”的收入。

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十一月,农田水利法颁布。该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果工程量大,受利农户财力不足时,可向官府借贷“青苗钱”,其后分两次或三次纳官。同时对修水利有政绩的官吏,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凡能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设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奖励。

方田均税法。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司农寺制定了《方田均税条约》下发执行,这部法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规定每年九月由县长负责对土地进行丈量,按土地的肥瘠定为五等,“均税”以“方田”的丈量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方田均税法的实施,清理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大量土地,堵塞了税收漏洞,增加了财政收入。这一措施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

募役法(也称免役法)。募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当役,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都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这个办法使原来轮充职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都要交纳役钱,官府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市易法。熙宁五年(1072年)颁布实施,在汴京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均输法。要求发运使必须清楚淮、浙、江、湖等东南六路的生产情况和北宋宫廷的需求情况,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必须在路程较近的生产地采购,节省货款和转运费。另外,还赋予发运使一定的权力,使他们能够斟酌某时某地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采取一些权宜措施。这就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

皇上,不用愁,我王安石来了,按我的办法做,还你一个强大富庶的江山。

02 强兵之法

“强兵之法”主要是通过改革军事体制,强化军队的战斗力来进行。具体措施有:裁兵法、保甲法、将兵法、保马法、设军器监。

裁兵法。主要是整顿禁军及厢军,规定士兵一到五十岁后必须退役,对士兵进行测试,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裁汰了老弱,提高了军队战斗力。

保甲法。乡村住户,不论主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以住户中最有财力和才能的人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同保人户互相监督。农闲时集中训练武艺,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

将兵法。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设立的“更戍法”。自熙宁七年开始,在北方各路陆续分设100多将,每将置正副将各1人,选派有武艺又有战斗经验的军官担任,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凡实行将兵法的地方,州县不得干预军政。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保马法。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这条法令实行不久就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设军器监。宋初,胄案(宋代三司内部机构,为盐铁七案之一,掌修护河渠、给造军器的名物,及军器作坊、弓弩院诸务,每季所用的材料帐籍)主管制造兵器,诸州将作院负责制造,质量相对粗劣,严重影响战斗力。为了改善这种状况,熙宁六年(1073年)废胄案,置军器监,监督制造兵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此后,武器生产量增加,质量也有所改善。

03 取士之法

“取士之法”主要通过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

改革科举制度。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增加法科。这样就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扩大考选名额。使一大批新进之士取代反对改革的旧官。

整顿太学。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太学生成绩优异者不经过科举考试可直接为官。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组织修撰儒家经典,编纂《三经新义》;设置武学、医学、律学专科学校,培养专门人才。

惟才用人。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使许多低级官员和下层士大夫得到发挥才干的机会。

以上就是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新法颁行后,有没有效果?最后的结局怎么样?关注我,我们下期解析。

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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