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离婚并没有规定必须在特定的日子(如一三五)进行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离婚手续的办理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不是特定的日期。如果需要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建议咨询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