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事故鉴定扣车的期限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是具体的扣车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鉴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如果鉴定期限需要再延长三十日,则整个扣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通过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一般交警会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警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种情况一般不需要扣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种情况,在领取事故认定书时,就可以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交警扣车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具体扣车期限取决于事故的性质、是否需要检验鉴定以及鉴定期限是否延长等因素。
建议:
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处理并返还扣留的事故车辆。
如果对扣车期限有异议,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咨询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