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是指 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这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并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在这一阶段,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证据,并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和辩论的阶段,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互相辩论等。辩论终结后,审判长会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会进行评议,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判决宣告时,法庭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总的来说,法院开庭是法院审判程序的重要环节,通过公开或不公开的审理方式,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并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