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的产生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被代理人通常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代表被代理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
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 代理权的产生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2. 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 法定代理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人。精神病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担任监护人。如果法定代理人为多人,并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时,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同时法定代理人有责任监督被代理人的行为。在有多个法定代理人时,只须由其中一个参加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做陈述(如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比如服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