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退回失业金的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劳动者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找到工作,并且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领取失业金,导致多领取了失业金,此时需要退回多余部分。
如果劳动者在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时领取了失业金,例如未达到法定缴费年限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社保局可能会要求退还已领取的失业金。
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找到工作但未告知社保局,继续领取失业金,一旦被发现,社保局可能会要求退还所有或部分失业金。
由于系统错误或操作失误,可能会错误地发放失业金,在这种情况下,社保局可能会要求退还误发的失业金。
包括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拒不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职介培训、领取人身故后家属冒领等,这些情况下也需要退回领取的失业金。
综上所述,要求退回失业金主要是为了确保失业保险金能够准确、公平地分配给真正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并防止因信息不透明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