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违法分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发包人将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主管部门以获得更专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