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已经将《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合并为一个整体, 没有单独的民法分则。《民法典》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总则统领整个民法典,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而分则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具有特殊性。
具体来说,《民法典》总则部分包括:
诚实信用原则、风俗良俗原则、诉讼时效、契约自由等。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
而《民法典》分则部分则根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内容。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原来的《民法总则》废止,不再单独存在民法分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