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承包权是指 承包人在合同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的一种优先权。这种权利是 附停止条件的形成权,即权利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单方面订立合同。优先承包权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困扰。
优先承包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农村土地发包或流转时,法定或约定优先权人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具体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不适用优先承包权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承包权需要经过登记后,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能向相对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撤销相对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
综上所述,优先承包权是一种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单方面订立合同的优先权,但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