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应当在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室办理相关业务。具体包括: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室)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流动人口可以通过“警察叔叔”APP、“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方式进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网上办理。
建议选择离自己最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室进行办理,以便顺利完成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