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因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以及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申请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从职工受到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