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可以是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有体物(如房屋、汽车)和无体物(如天然气、电力、权利、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
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权等,是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的体现。
也称为智力成果,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是精神形态的客体,通常有物质载体。
包括作为(如运送旅客的行为)和不作为(如竞业禁止合同的不从事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在权利质权关系中,权利本身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如合同权利、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决定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