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应当向 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申请有困难,也可以由村委会或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具体流程如下:
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果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申请,可以委托其他家庭成员或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的信息将在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2次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并发放《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建议联系当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获取更详细的申请信息和联系电话,以便顺利完成低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