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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萍水洼”折射的“懒政洼地”——林美雪等人解决群众“饮水难”不到位被追责

风正巴渝

2025年3月28日,万州区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清正万州”通报了该区走马镇谷雨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林美雪等人解决群众“饮水难”不到位的问题。

通报问题

2016年11月至2024年12月,谷雨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林美雪,驻村工作队组长陈云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级职员、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熊建军等人,对谷雨村村民多次反映的“饮水难”问题置之不理、久拖不办,对腿脚不便的五保户高某某长达7年时间在一处长满浮萍的小水洼取水生活的问题视而不见,对村民因抢夺水源引发的矛盾纠纷放任不管,直至2024年12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才予以整改解决。2025年3月,林美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云明、熊建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分管领导周祥、联村领导张小琴、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聂一琼和工作人员彭云飞分别受到诫勉处理。区水利局党委、走马镇党委向区委作出书面检查。

查处过程

走马镇谷雨村田坎边一处长满浮萍的小水洼,四周蚊虫飞舞,水质极差,而这竟是一位年近70岁的五保户高某某生活用水的取水地。2024年12月,万州区纪委监委干部在走马镇走访了解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情况时,在谷雨村看到的景象让人触目惊心。

“您就用这里面的水呀?”

“是啊,我脚有残疾,没法去远处挑水,给村里反映了,他们只给我拿了一截水管,让我自己解决。”

村民“饮水难”问题未得到解决,这背后是否存在基层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等作风问题?区纪委监委迅速成立调查组,深入基层一线,对该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调查组走访了包括高某某在内的多位村民。他们纷纷表示,曾多次向村委会反映“饮水难”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谷雨村6组一位村民气愤地说:“我们向村委会反映了很多次,但他们总是推三阻四,迟迟不见行动。”

为了深入了解谷雨村供水情况,调查组又到村里的18个供水池逐一查看,发现这些供水池的运行情况参差不齐,只有13个供水池正常供水,其余5个供水池有的已废弃多年没有使用,有的渗漏严重无法正常蓄水,有的周边环境脏乱、池中有浮萍树叶等杂物。

按照《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农村用水设施应当常态化管护,保障供水安全,但谷雨村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调查组随即查阅了谷雨村18个供水池自2016年投入运行以来的管护资料,发现仅有7次关于饮用水设施清扫或安全方面的会议记录,没有相关管护制度、巡检记录、投放消杀药品记录等。虽然村委会安排了两名村民作为管水员,负责对供水池进行日常管护,但调查发现这两人实际仅开展了清扫公路等工作,并没有实际开展供水池管护工作。

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调查组终于查清了谷雨村部分村民“饮水难”问题的来龙去脉。调查发现,谷雨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林美雪曾多次收到村民关于“饮水难”问题的反映,但却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时任驻村工作队组长陈云明,得知部分村民用水困难问题,既没有想办法解决,也没有向相关领导和责任部门报告;负责走马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的熊建军对谷雨村饮水设施运行管护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存在监管失职的问题。时任分管领导周祥、联村领导张小琴、现任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聂一琼和工作人员彭云飞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最终,3人受到党纪处分,4人受到诫免处理。

区纪委监委以点带面,督促区水利局举一反三,对全区农村饮水保障和饮水安全开展大排查大整改,目前,全区共查出饮水工程问题648处,其中304处已整改到位,其余问题也在逐一整改中。

“原来蓄水池关不起水,现在满得起来,水量充足,还加了盖板,水质也好。”看着潺潺清水入户,万州区走马镇谷雨村村民向大爷高兴地说。

执纪者说

万州区纪委监委第九纪检监察室:

饮水安全是民生之本,关乎百姓福祉,承载民生期盼。从该案暴露出的问题来看,谷雨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林美雪等基层干部作为群众利益的“守护者”,对村民反映的“饮水难”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导致问题积重难返、矛盾激化,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问题只是表象,根子在于作风,林美雪等人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说到底是由于其宗旨意识淡薄,对群众冷暖漠不关心,缺乏应有的担当精神和责任意识。农村基层干部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决摒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落实到位”的执行力,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真正把民生工程当作民心工程,让群众喝上“放心水”、过上“舒心日”。

法条链接

1.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2. 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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