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双方互殴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伤系自身攻击行为所致,与被告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基本案情
曹某与林某同住于某小区同一单元,曹某住4楼,林某住3楼。
某天凌晨,两人因日常琐事发生激烈争执。事态稍有缓和,曹某却追至林某门前,砸其大门,双方随即爆发肢体冲突。
冲突中,曹某左手掐住林某脖子,右手挥拳殴打;林某也不甘示弱,双手挥拳还击,最终双方均受伤。
公安部门查明事实后,对曹某和林某就此次斗殴事件均作出行政处罚。
公安部门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显示,曹某右桡骨远端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一级,且该损伤为攻击伤。
此后,曹某自行向鉴定机构申请对其伤情及“三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表明,曹某右桡骨远端骨折,建议伤后伤休120天,护理60天,营养90天。
据此,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应损失。
庭审中,林某辩称,曹某右手受伤是其主动攻击自己时导致的。本案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自己实施了导致曹某该伤情的侵权行为,也无法证实侵权结果与自己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华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攻击伤,是指伤者主动拳击硬物时因反作用力形成的损伤。
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能够证明曹某的右桡骨远端骨折是其自身攻击他人所致,该损害后果与林某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林某对曹某的受伤结果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但攻击他人导致自身受伤属于攻击伤,攻击伤系伤者主动拳击硬物产生的反作用力形成的损伤。如不存在对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存在正当防卫情形时,攻击伤后果应自行负责。
岳阳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小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