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应用的强制措施,主要基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及案件的特殊性。以下是监视居住的原因: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作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监视居住更为适宜。
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这些原因体现了法律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保护。通过监视居住,可以在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监督,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和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