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享有以下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征收土地的农民。
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农民有权获得足额的征地补偿和安置,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在土地被征收后,农民有权要求恢复耕种。
被征地农民有权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