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聚众斗殴中的“持械”行为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物品必须是人工制造的,具有坚硬的物理属性。
物品必须具有杀伤力,即通常用于伤害人身。
物品必须具有工具性,即持该物品的人具有在斗殴中使用该物品的目的。
“持械”不仅限于事先准备,也包括在斗殴过程中临时取得并使用。
物品的使用不限于携带,也包括在斗殴现场就地取材并使用。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规定。
持械斗殴的情形在法律上通常会导致刑罚的加重。
实践中,法院会审查物品是否具有杀伤力,是否造成了伤害后果。
物品是否具有工具性,即是否用于伤害他人。
物品是否被用于斗殴,以及是否具有预谋性。
社会公众对携带杀伤性器械的心理影响也是一个考虑因素。
物品的形式和种类不是决定性的,关键在于其在实际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和后果。
综上所述,持械的认定应基于物品是否具有杀伤力和工具性,以及其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是否事先准备或临时取得并不是唯一标准,关键在于物品是否被用于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