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定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时,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的行为。
目的:对执行程序的不服,以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为目的。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行为异议主要关注执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
定义: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部分或全部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
目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法院确认其权利或排除执行。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标的异议侧重于执行标的是否应当被强制执行,以及是否存在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定义: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
内容:包括分配资格认定、是否同意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可供分配金额的确定、分配方案的送达、异议的通知、权利的告知、款项的提存等。
救济途径: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进行救济。
定义: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的债权是否已过时效、受偿数额、受偿顺序、受偿比例等不符合实体法律规范向执行法院提起的异议。
救济途径: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进行救济。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申请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针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异议。
执行分配方案执行异议:对执行分配方案中的内容提出异议。
裁定异议:对法院的裁定提出异议。
总结:
执行异议主要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两大类,每种异议都有其特定的定义、目的和救济途径。此外,执行异议还可以包括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以及其他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等类型。通过这些异议和相应的救济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