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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高院受理

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这指的是在高级人民法院所管辖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再审或申诉,高级人民法院会依法审理此类案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各类案件,包括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案件。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这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时,可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第一审案件。

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这包括对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而提出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在死刑案件中,中级人民法院会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综上所述,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广泛,涵盖了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不服中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申诉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案件等。这些案件类型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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