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这指的是在高级人民法院所管辖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再审或申诉,高级人民法院会依法审理此类案件。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各类案件,包括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案件。
这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时,可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第一审案件。
这包括对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而提出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案件。
在死刑案件中,中级人民法院会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综上所述,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广泛,涵盖了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不服中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申诉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案件等。这些案件类型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