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普通法,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的规范。以下是构成香港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1990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日起实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
包含序言、总则、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对外事务等章节。
回归前英国法律体系中的部分法律,在《基本法》框架下得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
除了《基本法》附件三列出的法律外,其他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实施。
香港法律体系中的普通法原则源自英国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高级法院判例。
香港法律体系还包括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
香港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法治和司法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其中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此外,香港还有独立的法律机构,如香港律师会和香港法律学会,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