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医保的标准和方式如下: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年满15年。
若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也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并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视作连续参保,参保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自补缴到账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予以补划,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超过3个月未足额缴费,再重新参保缴费的,设置2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退休人员按其申请补缴时的上年度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
退休人员补缴医保时,若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所需资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照等。
职工现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按其申请补缴之月本人的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
对已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按其申请补缴时的上年度原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
职工或退休人员本人自愿申请补缴其单位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的,按其申报当月个人参加职工医保的二档趸缴标准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2005年1月1日。
建议:
补缴医保前,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补缴政策和所需材料,以确保补缴过程顺畅。
补缴医保费用时,需按规定比例和基数进行计算,并确保按时足额补缴,以维护个人医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