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一旦发布,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撤回的,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且需要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即邀请潜在投标人提出要约,招标人并未承诺任何事项,因此通常有权撤回要约邀请。
招标人因故撤销招标公告时,应当向购标人说明原因并取得谅解。
招标项目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下进行,撤销招标项目时应取得主管部门的认可。
如果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后违规终止招标,可能会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可能需要赔偿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请注意,这些信息基于发布时间分别为2022-09-16和2023-07-27的规定,具体操作可能会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专业法律顾问,以获取最准确和及时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