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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什么意思(无罪推定,不应被曲解和滥用)


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一直以来是一个很响亮、并且极其正面的司法口号,也是众多学者的积极追求。但是我觉得,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在被隐性曲解和滥用,影响了部分侦查人员、公诉人的思维,造成对犯罪的打击不力。

一、令人无语的一起"无罪推定"

曾经一起失火案件,在公诉席上遇到一位年轻律师,热情洋溢,他的核心观点就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其中的一个论据就是怀疑另外一名证人才是失火的元凶,并提出:"民警在讯问我的当事人时明显属于有罪推定,所有的问题都是把当事人当做犯罪者审问,而询问另外一名证人(他的怀疑对象)却明显没有怀疑,这不公平,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你律师表现得很积极可以理解,但是如果这样的思维扩散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领域,则是很危险的。

二、我所欣赏的警官,必然是坚持"有罪推定"的

都说在公检法中,公安民警最辛苦,其中缘由之一,就是侦查人员起初面对的是破碎的案件线索,所有的证据都要自己去收集,从一个报案电话、到案情分析、到抓人、到取证、最后移送检察机关,如果没有全程的怀疑态度,不将"有罪推定"坚持到底,如何完成打击罪犯的使命?如果遇到被害人报案,警官说你有没有证据,没有证据那就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咯?

这还是极端的情况,实践中"无罪推定"被隐性滥用的往往是另外一种情况:一些侦查人员带着法官的思维在办案。比如讯问,嫌疑人认多少起诉意见书就写多少,或者是嫌疑人怎么说就怎么记,然后在找找相关人员做几份笔录,看看能否相互印证,能印证多少起诉意见书就认定多少,妥妥的法官思维。

拜托,真像不应该在警官心里的吗?我所欣赏警官应该是这样的:案子没查清之前,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嫌疑对象,我就带着有罪的眼光看你怎么了?我怀疑你说的不是真像,或者说不是全部的真像怎么了?你必须给我老实的交代(如实陈述)!无罪推定那也要等证据查清后证实你无罪,而不能因为当前手里没有证据就解除对你的怀疑!


三、我所欣赏的公诉人,应该是适当的"左"一点的。

保障当事人的人权是公诉人的职责之一,打击罪犯难道不是吗?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当原告,那原告是不是要最大限度地打击罪犯、维护法益?

"无罪推定"在审查起诉环节被曲解和滥用的一种表现便是:公诉人带着法官的思维在审案子。在各种考核的压力下,心里想着公安卷宗里面能证实多少就起诉多少,法官会判多少就起诉多少。遇到证据薄弱一点的事实就轻易放弃认定,遇到酒后滋事致人轻伤的,反正故意伤害肯定不会错,寻衅滋事诉过去法院改判了怎么办?

诸如种种现象,关键就是公诉人带着法官思维在审案子,而降低了打击犯罪的效率。我所欣赏的公诉人应该是这样的:起诉意见书怎么认定的我仅做参考;同样的轻伤案件,故意伤害三年以下,寻衅滋事五年以下,公诉人既然觉得有定寻衅滋事的可能,那就努力一把试着朝寻衅滋事这条路走走看,证据不足一点的就补补看。

公诉人,应该适当的"左"一点的,没有必要把法官的活都干完了嘛!"诉判不一"又怎么样?我觉得我有理,你法官不支持,咱不是正可以抗诉嘛!

至少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无罪推定"不应该被滥用;说到底,警官、检察官入职的初心,应该是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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