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退役或向政府移交后,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转入抚恤关系:
残疾军人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转入抚恤关系的申请。
办理此项业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个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的申请事项。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退伍证(转业证、复员证、离退休证)或退役(转业)登记表。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登记和备案。审查的材料包括《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后,会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
最终,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更新后的《残疾军人证》发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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