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对需要检查的事项进行立项。
对已立项的事项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的报告。
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此外,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如果调查结果显示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或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相关方。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如果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