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 女职工最多可以提前15天开始休产假。如果难产,可以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此外,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观点认为,超出15天的部分应当按照病假来处理,且1989年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现已失效)第11条规定,休产假是不能提前或推后的。
建议:
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和医生的建议,提前15天开始休产假。
提前休产假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以确保休假期间不会影响身体健康和工作安排。
不同单位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建议提前与用人单位沟通确认相关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