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79条在 1979年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该条规定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被删除,其相关内容已经整合到现行刑法的第三条中,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此,刑法79条在1979年刑法中是一个重要的原则性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判刑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