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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工的部门可能包括:

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权责令停工。

2.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在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可责令停工。

3.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可责令停工。

4.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管,在发现违反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时,可责令停工。

5. 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如拒不执行公安机关的停产停业决定时,可依法强制执行。

具体责令哪个部门停工,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特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工作,以确保停工决定的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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