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执行程序如下:
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枪决:
通过射击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移交司法警察或狙击手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
注射:向死刑犯的静脉中连续注射致命的药剂,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包括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
验明正身: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核对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
通知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公布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
记录执行过程: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家属: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允许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或骨灰。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这些程序确保了死刑执行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