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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通常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证书(如房产证、土地证)。

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或离婚证。

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

关于不动产约定的证明材料

财产约定协议、离婚协议。

购房合同、预售合同、现房买卖合同。

其他必要材料

契税完税凭证。

机动车来历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相关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属于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机动车拍卖、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涉及房屋转移的,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提交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具体情况而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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