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是指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延期审理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这些原因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在刑事诉讼中,延期审理的情形还包括: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