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3月20日,最高法发布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河南许某种业公司为维护“油6019”大豆植物新品种品种权,起诉另一种业公司和两家农资经营部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品种权合法且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应受法律保护,维持一审认定三家单位侵权的判决。
顶端新闻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河南许某种业公司系“油6019”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该品种于2018年通过国家品种审定,适宜在湖北、重庆、安徽南部、江西北部、陕西南部地区夏播种植。
河南华某种业公司生产的“中豆40”大豆种子经新某农资经营部委托,由明某农资经营部在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销售,被当地农业执法部门查获。经检测,“中豆40”与“油6019”为疑同品种。
河南许某种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华某种业公司、新某农资经营部、明某农资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河南华某种业公司、新某农资经营部、明某农资经营部抗辩认为,其销售行为发生在“油6019”品种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之外,河南许某种业公司无权主张权利且不应获得经济赔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华某种业公司、新某农资经营部、明某农资经营部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0元、10000元、5000元。河南华某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法二审认为,品种权合法且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非审定区域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依法仍然构成侵权。在非审定区域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品种权人权益,还可能损害种植户的利益,可作为侵权情节的从重考量因素。华某种业公司在非审定适宜种植区域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法二审认为,基于同一授权品种、相同的侵权行为及侵权主体,品种权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维护其品种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的合理开支,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顶端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