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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买的苦瓜带有异物,商家拒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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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天河的陈女士下班买菜,意外买到表皮附着不明物质的苦瓜,找店家赔偿却被拒之门外。陈女士为维权犯难时,天河法院让她感受到了小额纠纷“维权不麻烦”的司法温度。

苦瓜表皮有异物,商家却拒绝退货退款

2023年7月,陈女士下班后到某生鲜连锁公司旗下门店花费2.34元购买了一根封装好的“珍珠苦瓜”。陈女士回家后,打开包裹着苦瓜的保鲜膜,立刻闻到了一股浓烈的农药味,仔细一看,苦瓜的表皮上竟有不明蓝色粉末,她尝试用水浸泡,十几分钟后仍无法消除。陈女士返回该门店协商退货退款,遭到拒绝。经了解,陈女士认为该苦瓜表皮上的蓝色粉末状物质可能为某种杀虫剂的残留物。陈女士因多次到门店协商无果,遂将某生鲜连锁公司诉至天河法院,以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为由,要求某生鲜连锁公司赔偿1000元。

某生鲜连锁公司辩称,其旗下门店所售商品“珍珠苦瓜”的来源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配送到仓库后及出库前均进行了抑制率检测,且该公司未收到同批次苦瓜的其他投诉举报。该公司据有关科普推文指出,案涉蓝色粉末极有可能为农产品保鲜剂波尔多液的残留物,而非农药残留。

商家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理应赔偿消费者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生鲜连锁公司作为果蔬销售企业,出售表皮附着蓝色不明物质的蔬菜,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判决某生鲜连锁公司赔偿陈女士1000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行为应遵守该法规定并受其监管。

针对这起因一根“加料”苦瓜而引发的买卖纠纷案件,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廖雅婧法官指出,本案中,陈女士提交的购物小票和实物足以证明其与某生鲜连锁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从消费者提交的照片证据看,案涉苦瓜外表的沟缝间附有蓝色物质,且该物质并非苦瓜自然生长过程中自带的。虽然某生鲜连锁公司提供了同批次送检产品在出库前的样品检测报告,但该报告检测的对象为抽检样品,属于共性而非个性。某生鲜连锁公司在未对案涉苦瓜及其附带的蓝色物质进行检测的情况下,以科普推文解释该蓝色物质为保鲜剂残留物的说法明显不妥,更无法证明案涉苦瓜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

某生鲜连锁公司作为果蔬销售企业,包装上架含带有不明物质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

本案中,陈女士作为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某生鲜连锁公司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小蔬菜连着大民生,“菜篮子”安全与老百姓的健康生活息息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登记制度,及时处理变质、过期或有异常的食品,确保包装上架的食品安全质量。同时,消费者在购买蔬菜瓜果等食品时,也应仔细观察挑选,保留好购物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通过协商方式退货退款,或通过向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羊城晚报

统筹执行:魏碧湖 贾蓉慧 许晓琪

海报、视频:魏碧湖

通讯员:钟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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